孔×1等与孔×3等遗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遗赠纠纷
所属领域:继承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立遗嘱人杨××订立的代书遗嘱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杨××订立的代书遗嘱由其侄子杨×堂代书,其侄媳妇、侄女见证,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堂及其他见证人与遗嘱处理的财产有任何利害关系,故代书人及见证人的身份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其进行代书及见证的行为应为有效。
杨××在对代书人及见证人说明自己处理遗产的意愿时,虽然没有明确说出房屋的坐落及接受遗产人的姓名,但在代书人制作代书遗嘱并向其宣读后,杨××没有提出异议,可以说明代书人制作的代书遗嘱符合立遗嘱人的意愿;杨××当时生病住院,并于订立代书遗嘱数日后死亡,其身体条件无法自行制作及签署遗嘱,其在代书遗嘱上摁指纹的行为应当视为其签字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代书遗嘱须立遗嘱人签字的形式要件。
原告以代书人及见证人对如何前往医院、在何种病房、立遗嘱人没有明确房屋坐落等细节说法不一为由主张该代书遗嘱无效,本院认为:上述细节不足以影响代书遗嘱的成立及效力。故对原告以上述理由主张代书遗嘱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告以被告孔×3伪造其委托书领取杨××抚恤金的行为推断孔×3缺乏诚信,从而主张代书遗嘱系伪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因该代书遗嘱处分的财产系孔××与杨××的共同财产,杨××无权处理属于孔××的财产,故杨××所立代书遗嘱中处理孔××财产的部分应为无效。
综上所述,杨××订立的代书遗嘱,由无利害关系人代书及见证,遗嘱的内容经代书人向立遗嘱人宣读及立遗嘱人确认、捺指纹,该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成立要件,应为有效。杨××所立遗嘱处理了孔××的遗产,该部分应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4)丰民初字第08370号 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