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国、张占起一审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诬告陷害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人陈瑞国、张占起来院控告被告人崔某涉嫌诬告陷害罪,其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冀1022刑初305号 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