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惠新、钱月福等与上海德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何庆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被告王延亮在为被告何庆忠修车、取车过程中,因重大过失,致俞伟勒死亡,被告王延亮、何庆忠在本次修车、取车过程中,没有约定报酬,也没有约定相关的修理费,故王延亮、何庆忠分别为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要求按照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死亡赔偿金1059240元、丧葬费32706元,依法有据,予以支持。俞伟勒的死亡会给原告带来精神伤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可照准。俞伟勒的父母有退休金,没有证据证明生活困难,故原告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15000元律师费,明显过高,本院酌定为5000元。原告认为涉案车辆属黄标车不能过户转让,刘德鑫、上海德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将该车辆转让,应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王延亮认为与原告间已有和解协议,不应再赔偿,本院注意到,和解协议中所述的谅解,仅仅针对刑事处罚而言,不能理解为民事赔偿了结。对于被告何庆忠和王延亮家属已支付的钱款,在本案赔偿款中扣除。被告上海德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刘德鑫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712号 201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