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昊田集团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所属领域:股东权益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005年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等,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撤出投资,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原告王某作为上述被清理纠正人员身份,其入股昊田集团某公司股本金10万元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故其入股行为应属无效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被法律所认可。因此,原告入股行为及要求按持股比例分取股利的股东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无效民事行为,应当通过一方或双方返还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如故。本案,原告王某的投资入股股本金10万元,被告已通过退股给其予以返还,故对其要求被告昊田集团某公司给付入股分红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陕0822民初1293号 201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