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生勤与马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约定履行义务。2012年4月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农村集体土地统征协议》,包括原告出租给被告的土地在内的冯党村第七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已按照上述协议被征收,根据原、被告在《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情形,双方租赁合同在土地被征收后自动终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9月1日之后的租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3)长安民初字第06326号 201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