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世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汽车配件总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清算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公司事务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以销售公司与其约定共同开发挖掘机业务,并向日本优利公司购买挖掘机,交付销售公司,被申请人使用获得利润等为由,向被申请人主张清算责任。对此,再审申请人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票汇委托书、关于挖掘机批件借款的协议、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外币存款支取凭条、城市信用社贷款借据及冯玉广出具的证明,因上述证据既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购买的挖掘机用于合作经营,又不能证明销售公司使用挖掘机获得了利润,故此,原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综上,天津世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津高民申字第1321号 20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