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妙思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涉案摄影作品登载于“景象图片库”(网址为www.viewstock.com)网站时注明著作权由美好景象公司享有,美好景象公司提交的电子底片及《委托创作协议》、《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亦表明由原告公司享有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美好景象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使用他人作品应获得许可。妙思达公司未经许可,将美好景象公司的摄影作品用于其经营的www.musedar.com网站的网页上,以起到宣传公司业务的作用,其行为侵犯了美好景象公司的著作权。被告妙思达公司称涉案图片系由第三方通过百度搜索而来并在其网站上制作使用,故其并未使用原告的权利作品,但缺乏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使其所称涉案图片由第三方制作属实,妙思达公司作为网站的经营者和受益者,未审查来源是否合法即对他人摄影作品予以使用,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妙思达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未获得合法授权,未给原告署名亦未支付报酬,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因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美好景象公司未能证明其在本案中所受损失数额,而妙思达公司的违法所得亦难以查实,故本院将根据妙思达公司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数量、方式、时间以及该公司网站的性质、规模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合理支出,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酌情考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东民(知)初字第00870号 201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