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鹤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承揽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自原告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对账单、商业承兑汇票等证据并结合原告庭审陈述足以表明,原、被告存在加工合同关系,现原告按约供货,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1521193.20元理应及时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款1521193.2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结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寄卖协议,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寄卖货款32735.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沪0112民初12344号 201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