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洞与索保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委托行纪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张龙洞委托被告索保军处理退休手续的事务,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因原告无业,原告要求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委托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理应返还给原告现金80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现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委托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原告给被告出具的收到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应中止审理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0782民初第2161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