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蓝茵思达环球培训中心与俞正舟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蓝茵思达培训中心与俞正舟在一审中均当庭表示涉案《项目开发协议书》已经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解除涉案协议并无不当,且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对解除协议没有异议。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合同解除后,若受托方已经完成部分开发成果,而合同解除非归责于受托方,则其已收取的相应开发费用委托方无权要求返还。本案中,关于开发内容,双方通过《项目开发协议书》的附件--网站大纲进行约定,确定了开发内容的框架大纲,包含网站首页、学员管理、员工管理、后台管理等开发项目,并细化了各部分的功能要求。但该附件同时又说明具体内容、流程等需要在编程过程中细化和补充。在一审庭审中,蓝茵思达培训中心亦明确当初签合同时只是一个大纲,具体的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不断细化,且蓝茵思达培训中心还在开发过程中提出了新增部分功能。关于涉案项目的开发成果,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开发系统及网站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演示。该演示系在涉案网站已经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不能客观反映涉案项目的开发成果,但可以显示俞正舟已经进行了网站的建设和部分功能的开发,且其中一部分功能在技术演示时仍可以使用。同时俞正舟提供的系统后台截图显示该网站已经投入使用且累计产生大量的统计信息。据此应当认定俞正舟已交付相应开发成果并由蓝茵思达培训中心实际使用。由于涉案网站已经停止使用,且对于开发内容双方在订约时未予明确,订约后又陆续进行调整、新增,因此俞正舟交付的开发成果是否符合双方约定无法判定。但鉴于蓝茵思达培训中心已经实际使用俞正舟交付的开发成果,且先后分五期向俞正舟付款33250元,应当认定蓝茵思达培训中心对俞正舟已提交的部分开发成果予以认可。双方协议虽约定按四个阶段付款,但协议签订后开发内容不断调整,且开发进度也未按约进行,在此情况下,涉案协议已经无法严格按约定的时间段付款,上述33250元款项应认定为蓝茵思达培训中心就俞正舟已完成部分的开发成果支付的价款。同时亦因为双方对于开发内容在订约时未明确,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双方一直通过QQ聊天软件对系统开发、网站使用过程中的需求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而蓝茵思达培训中心还不断提出新的开发要求,故涉案项目最终未能完成,无法全部归责于俞正舟。在此情况下,蓝茵思达培训中心要求俞正舟退还已支付的开发费用并承担违约赔偿的主张无法成立。
综上,蓝茵思达培训中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苏中知民终字第00105号 201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