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甲与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抚养纠纷
所属领域:抚养纠纷
【法院观点】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父亲姚某乙和被告杨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原告已满两周岁,现跟随其父亲生活,由其父亲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原告仍应由其父亲继续抚养,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负担原告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按照被告收入的20%-30%比例计算,因被告无固定收入,抚养费以按年给付为宜。被告辩称原告应当由被告抚养,但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原告的健康成长,故其所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1421民初1897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