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茂森与谢淑贵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共有纠纷
所属领域:共有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93号和100号院房屋为李×夫妇与李×2、李×1共同建设,应为家庭共同财产。李×夫妇在2003年组织李×2、李×1分家并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李×3对分家亦不持异议,该协议书当属合法有效。此后,100号院房屋及宅基地的相关权利应归李×1享有。谢×就100号院房屋订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并取得1202号安置房屋。根据拆迁政策规定,该安置房屋的取得,既考虑了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因素,也考虑了谢×作为被安置人口的因素,因此谢×对1202号安置房屋享有一定权利。现谢×同意1202号房屋的相关权利归李×1所有,对此本院不持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9民初1166号 201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