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抢劫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学、李鹏又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予惩处,并对被告人李学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学、李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另外,本案被抢的黄金项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李学所犯的抢劫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上述从轻处罚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被告人李鹏参与前后二次的寻衅滋事犯罪,故不宜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对被告人李鹏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十个月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302刑初1723号 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