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永升与天津市橙果果广告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新华网·住在天津电子商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居间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依据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原告交纳的20000元诚意金系为购房取得优惠而支付,现原告与第三人并未成功签订购房合同,也不具备继续购房的意向,故橙果果公司作为居间人并未促成合同成立,原告要求其退还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
(2016)津0112民初1052号 201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