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乙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容留他人吸毒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乙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桂0981刑初394号 201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