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所属领域:分家析产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某按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依法登记而同居生活,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不成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被告借婚姻向对方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举行婚礼并短暂共同生活,故由被告返还原告房钱180000元,金银首饰钱、衣服钱、零花钱由被告酌情返还7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的看家钱,议话花费,磕头钱,压箱礼,戒指钱,拔酒瓶钱,应认定为赠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因看家、议话、照相、结婚产生的花费,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陕0825民初7305号 201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