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吴庆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信用卡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吴庆升信用卡纠纷一案,经审查,2014年5月27日被告吴庆升向原告申请办理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光大银行信用卡,2014年7月1日被告开始启用该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50000元,2016年2月被告信用卡欠款总额为152942.85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仍欠款本金共计149982.94元,利息8917.70元,服务费1167.60元,滞纳金28202.27元,逾期7个月未还,且被告恶意躲避银行催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被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且属“数额巨大”。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陕0102民初6013号 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