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广英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了混凝土,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93010元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数额。庭审查明,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清货款,则承担违约金350000元;同时,被告亦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保证其公司交付给原告的支票能按期存入原告公司账户,否则其公司支付350000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支票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原告在诉讼中考虑到被告的承付能力,将违约金数额予以下调,其调整后的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双方协议约定及被告承诺的数额,故对原告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新0106民初266号 201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