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华斌盗窃罪2016刑初1887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盗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邱某乃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且真诚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追缴被告人邱某的违法所得,发还本案被害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粤0106刑初1887号 201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