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双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京津新城6#地高尔夫会所永久用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故被告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相应工程款的义务。就本案而言,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解决如下问题:
一、合同价款问题。合同第四条计价方式约定:“(一)、结算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2、招标图纸范围内,合同总价包干:具体总价组成详见“附件H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图纸范围的工作,按合同价款总价包干,不再调整。……(四)、工程量计算规则,除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说明外,本工程清单工程量按如下方式计算:……④、若第四条(一)结算方式选择第2种,招标图纸范围内,合同总价包干,招标图纸范围内工程量按“附件H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价包干,不做调整。以上确定的单价,不因生产要素、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变化做任何调整(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合同价款约定:“合同价款为567500元。”,依据合同上述约定,本案合同总标的为567500元,且合同约定以上确定的单价,不因生产要素、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变化做任何调整(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加之合同对上述价款没有另外的约定,故本院确认本案合同价款为567500元,即本案工程竣工后应结算之价款。诉讼中,被告虽然主张双方尚未结算,剩余的工程款数不清,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二、质量保修金问题。合同附件C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第二条的约定:“质量保修期从永久用电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次日算起,除特殊说明外,本工程的保修期限均以24个月为准……”,第四条约定:“质量保修金的计算,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永久用电工程结算价款的5%,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于永久用电工程结算价款中直接预留,且不计取任何利息。……”,第五条约定:“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双方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后24个月,甲方为乙方办理同期保修项目的保修终结手续后28个工作日,甲方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乙方。……”,故依据上述约定,本案涉及的质量保修期从永久用电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次日算起,除特殊说明外,本工程的保修期限均以24个月为准,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永久用电工程结算价款的5%。如上所述,本院已确认本案合同价款即工程结算款为567500元,故本案质保金应为28375元。
三、本案中被告应给付的工程款问题。如上所述,至本诉讼时,质量保修期尚未期满,在质量保修期尚未期满前,该质量保修金尚不能给付原告。因原告请求的工程款85125元,包含上述质保金28375元,应予扣除;故原告请求被告全额给付剩余的工程款85125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扣除质保金后,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5675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津0115民初9078号 201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