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区建堂五金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关于城建一公司认为孙某1与其存在挂靠关系,应追加为被告的主张,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孙某1就保定武警支队工程项目存在挂靠关系,且城建一公司作为保定武警支队工程项目的承包人,无论其与孙某1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其均应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关于结算是否需要王新记签字确认及孙某2、李丽、管红涛、朱亚军是否有权代表上诉人结算并构成表见代理,城建一公司提交的保定武警支队工程项目材料/设备供应结算款审批表中有孙某2、朱亚军、管红涛的签字,城建一公司与保定武警支队之间的工作联系单亦由孙某2(孙玉龙)签字回复。且城建一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主张以上四人与其保定分公司经理孙某1系劳动雇佣关系。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孙某2、朱亚军等人系城建一公司保定武警支队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并履行相应职务。故孙某2、朱亚军等人以城建一公司保定武警支队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身份在结算书上签字,且该结算书涉及的五金材料系用于保定武警支队工程项目,建堂五金商店有足够理由相信上述几人的签字行为可以代表城建一公司。关于建堂五金商店的主体资格问题,证人孙某2在一审庭审中已作出情况说明,证明“诚信五金”与“建堂五金”实际为一家,且建堂五金商店持有物资收料签认单,结算书、材料供应结算款审批表等显示的供应单位亦为建堂五金商店,应可认定建堂五金商店为实际供货人,具有向城建一公司主张材料款的资格。另外,因孙某2、李丽、管红涛、朱亚军是否与孙某1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不影响四人证言的证明效力。而四人与城建一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影响四人在保定武警支队工程项目中对外履行城建一公司职务行为的认定,故原审法院未中止案件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城建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2018)冀06民终922号 2018-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