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佳和企业有限公司与黄崇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追偿权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商业住房,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支行协商同意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办理了按揭贷款,原告作为该合同的保证人。由于被告违约,未能依约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支行的借款本息,原告作为该合同的保证人,依约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支行代偿了被告的借款本息23075.93元,已承担了保证责任,履行了保证义务,被告本应及时将该款返还给原告,被告没有及时返还该款给原告已属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代偿的贷款本息23075.93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不出庭辩认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的举证和陈述,因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予以缺席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粤0881民初189号 201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