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著作权人。依据涉案作品在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网站上的展示情况、图片本身的“gettyimages®”字样及水印信息,上述内容与GettyImagesInc公司对华盖公司的确认授权书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GettyImagesInc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华盖公司作为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依据其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也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对宜信惠民公司主张华盖创意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宜信惠民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宜信加V”微博中将华盖创意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作为微博文章配图使用,但未征得华盖创意公司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华盖创意公司的著作权,华盖创意公司要求宜信惠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华盖创意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是人身性权利受到侵害时适用的责任承担方式,华盖创意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权利系经授权取得,其并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人身权,故对华盖创意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鉴于宜信惠民公司已将涉案作品删除,本院对华盖创意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虽然华盖创意公司提交了有关其图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但鉴于其与宜信财富公司就使用类似图片存在合作关系,结合宜信惠民公司证据所显示的授权使用方式、使用内容和涉案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华盖创意公司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宜信惠民公司的侵权方式、侵权情节、过错程度、购买图片的付费标准等因素酌定。关于华盖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交通费及人员开支因没有对应票据,本院不予支持。而公证费虽未提供相应发票,但考虑到网络侵权取证公证的必要性以及其对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已经进行公证证据保全的客观事实,本院对公证费用将根据涉案图片的数量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朝民(知)初字第04412号 201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