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爕潮与阚青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所属领域:相邻关系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阚青兰擅自将系争房屋进户门改为外开、损坏相邻方隔墙、敲掉承重墙和在天井外搭建栅栏的行为,影响了相邻方的通行和居住安全,属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至于被告阚青兰在天井搭建的水泥顶和外墙开设的窗户,对原告没有任何影响。如原告认为被告的该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可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
综上所述,因被告阚青兰对系争房屋的部分改建和搭建行为影响了原告何爕潮的通行和居住安全,故该部分搭建和改建依法应予拆除和恢复。对于原告何爕潮要求被告阚青兰拆除系争房屋天井搭建的水泥顶和天井外墙上开设的窗户,因对于原告生活没有影响的,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沪0115民初52413号 201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