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与张鹏、秦琴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及《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亦应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自2015年5月5日起至今再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构成违约。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458997.17元及截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525399.13元、罚息5799.54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张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并要求被告秦琴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二被告自愿用其二套房屋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故原告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关于不同意给付罚息的抗辩意见,因双方已于合同中明确约定若造成月还款额不足则产生罚息,故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291民初2406号 201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