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婷婷与譙祖利,陈怀灿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胡婷婷主张其与重庆兹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间成立借贷关系,但重庆兹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其借贷行为属于樊洪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侦查范围,应当裁定驳回对重庆兹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至于胡婷婷对李晶晶的起诉,因李晶晶所收取的集资款已纳入樊洪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涉案金额统计中,承担民事责任所依据的事实与刑事案件需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同样应当裁定驳回对李晶晶的起诉。至于胡婷婷对重庆开源投资有限公司、樊英福、谯祖利、潘小燕、陈怀灿、王靖的起诉,系要求上述公司和个人承担合伙人责任或者股东责任,涉及多个主体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并非借贷合同的审理范围;且上述公司和个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所依据的事实亦在刑事案件审理范围内,同理应当驳回对重庆开源投资有限公司、樊英福、谯祖利、潘小燕、陈怀灿、王靖的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渝0103民初2168号之一 201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