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英与崔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张立英委托崔志强操作期货,双方约定崔志强不论盈亏保证给予张立英年利率10%的固定收益,并保证退还全部本金100万元,张立英的委托理财行为实质上系保本付息的借贷行为,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对于张立英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崔志强在2014年9月12日出具的还款协议中承诺每月末归还张立英1万元,崔志强虽当庭表示愿意还款但暂无清偿能力,但截至庭审之日,崔志强仅归还张立英两期款项共计2万元,其余已到期的二十余期款项均未偿还,尚欠张立英共计94万元未予清偿,至此可以确认崔志强系以其实际行为表示其已不再具备履行还款协议的意愿和能力,故张立英当庭要求确认还款协议于2016年10月19日(庭审当日)解除,并要求崔志强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张立英的主张符合常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立英主张的利息,虽然双方均认可此前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履行,但双方在最新达成的还款协议中并未约定利息或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依据法律规定,张立英能够主张的逾期利息标准应以年利率6%为上限;对于利息起算时间,张立英主张的利息实质为逾期利息,张立英当庭要求解除借款协议,即视为解除通知于2016年10月19日送达崔志强,崔志强应在协议解除当日立即偿还张立英全部款项,故逾期利息起算期应为2016年10月20日,张立英主张的超出本院上述认定范围的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朱随霞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崔志强和朱随霞的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二人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9日协议离婚,虽然本案诉争代理操作期货行为及签订还款协议均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现有证据未能表明崔志强与朱随霞针对张立英的欠款达成举债的合意,且还款协议中明确款项用途为崔志强代理张立英账户做期货交易,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张立英要求朱随霞共同偿还崔志强的上述债务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崔志强和朱随霞认为诉争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与朱随霞没有关系,本院对二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予以采纳。
崔志强不同意解除还款协议,认为其尚欠本金应是84万不是94万,其上述答辩意见与本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崔志强和朱随霞认为张立英系与安恒公司签订期货投资管理保息协议书,崔志强当时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还款协议是公司行为,本院认为崔志强认可张立英起诉书中称系由崔志强操作期货及款项的事实,并在还款协议中以"崔志强"的名义进行承诺还款并署名,至此,崔志强的该项答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2民初4833号 201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