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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英与崔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张立英委托崔志强操作期货,双方约定崔志强不论盈亏保证给予张立英年利率10%的固定收益,并保证退还全部本金100万元,张立英的委托理财行为实质上系保本付息的借贷行为,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对于张立英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崔志强在2014年9月12日出具的还款协议中承诺每月末归还张立英1万元,崔志强虽当庭表示愿意还款但暂无清偿能力,但截至庭审之日,崔志强仅归还张立英两期款项共计2万元,其余已到期的二十余期款项均未偿还,尚欠张立英共计94万元未予清偿,至此可以确认崔志强系以其实际行为表示其已不再具备履行还款协议的意愿和能力,故张立英当庭要求确认还款协议于2016年10月19日(庭审当日)解除,并要求崔志强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张立英的主张符合常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立英主张的利息,虽然双方均认可此前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履行,但双方在最新达成的还款协议中并未约定利息或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依据法律规定,张立英能够主张的逾期利息标准应以年利率6%为上限;对于利息起算时间,张立英主张的利息实质为逾期利息,张立英当庭要求解除借款协议,即视为解除通知于2016年10月19日送达崔志强,崔志强应在协议解除当日立即偿还张立英全部款项,故逾期利息起算期应为2016年10月20日,张立英主张的超出本院上述认定范围的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朱随霞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崔志强和朱随霞的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二人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9日协议离婚,虽然本案诉争代理操作期货行为及签订还款协议均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现有证据未能表明崔志强与朱随霞针对张立英的欠款达成举债的合意,且还款协议中明确款项用途为崔志强代理张立英账户做期货交易,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张立英要求朱随霞共同偿还崔志强的上述债务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崔志强和朱随霞认为诉争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与朱随霞没有关系,本院对二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予以采纳。 崔志强不同意解除还款协议,认为其尚欠本金应是84万不是94万,其上述答辩意见与本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崔志强和朱随霞认为张立英系与安恒公司签订期货投资管理保息协议书,崔志强当时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还款协议是公司行为,本院认为崔志强认可张立英起诉书中称系由崔志强操作期货及款项的事实,并在还款协议中以"崔志强"的名义进行承诺还款并署名,至此,崔志强的该项答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2民初4833号 2016-11-01

张立英与崔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张立英委托崔志强操作期货,双方约定崔志强不论盈亏保证给予张立英年利率10%的固定收益,并保证退还全部本金100万元,张立英的委托理财行为实质上系保本付息的借贷行为,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对于张立英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崔志强在2014年9月12日出具的还款协议中承诺每月末归还张立英1万元,崔志强虽当庭表示愿意还款但暂无清偿能力,但截至庭审之日,崔志强仅归还张立英两期款项共计2万元,其余已到期的二十余期款项均未偿还,尚欠张立英共计94万元未予清偿,至此可以确认崔志强系以其实际行为表示其已不再具备履行还款协议的意愿和能力,故张立英当庭要求确认还款协议于2016年10月19日(庭审当日)解除,并要求崔志强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张立英的主张符合常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立英主张的利息,虽然双方均认可此前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履行,但双方在最新达成的还款协议中并未约定利息或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依据法律规定,张立英能够主张的逾期利息标准应以年利率6%为上限;对于利息起算时间,张立英主张的利息实质为逾期利息,张立英当庭要求解除借款协议,即视为解除通知于2016年10月19日送达崔志强,崔志强应在协议解除当日立即偿还张立英全部款项,故逾期利息起算期应为2016年10月20日,张立英主张的超出本院上述认定范围的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朱随霞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崔志强和朱随霞的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二人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9日协议离婚,虽然本案诉争代理操作期货行为及签订还款协议均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现有证据未能表明崔志强与朱随霞针对张立英的欠款达成举债的合意,且还款协议中明确款项用途为崔志强代理张立英账户做期货交易,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张立英要求朱随霞共同偿还崔志强的上述债务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崔志强和朱随霞认为诉争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与朱随霞没有关系,本院对二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予以采纳。 崔志强不同意解除还款协议,认为其尚欠本金应是84万不是94万,其上述答辩意见与本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崔志强和朱随霞认为张立英系与安恒公司签订期货投资管理保息协议书,崔志强当时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还款协议是公司行为,本院认为崔志强认可张立英起诉书中称系由崔志强操作期货及款项的事实,并在还款协议中以“崔志强”的名义进行承诺还款并署名,至此,崔志强的该项答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2民初4833号 2016-11-01

胡珂等与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胡珂等35人以其在石化所的交易平台上进行石油化工产品现货挂牌交易,石化所的现货交易模式违反相关规定为由,请求确认上述交易行为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无效,判令石化公司返还其因交易行为所投入的全部资金。由于石化所无期货经营业务资质,其所进行的交易活动不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货交易,故本三十五案不属于期货交易纠纷,胡珂等35人上诉认为应依照其诉求确定案由,本三十五案纠纷为期货交易纠纷理据不足。 石化所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三十五案诉讼标的额均未超5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三十五案具有管辖权。至于石化所的现货挂牌交易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等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本三十五案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作审查。 综上,胡珂等35人请求裁定本三十五案由原审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将本三十五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817号 2015-12-16

胡珂等与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胡珂等35人以其在石化所的交易平台上进行石油化工产品现货挂牌交易,石化所的现货交易模式违反相关规定为由,请求确认上述交易行为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无效,判令石化公司返还其因交易行为所投入的全部资金。由于石化所无期货经营业务资质,其所进行的交易活动不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货交易,故本三十五案不属于期货交易纠纷,胡珂等35人上诉认为应依照其诉求确定案由,本三十五案纠纷为期货交易纠纷理据不足。 石化所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三十五案诉讼标的额均未超5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三十五案具有管辖权。至于石化所的现货挂牌交易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等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本三十五案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作审查。 综上,胡珂等35人请求裁定本三十五案由原审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将本三十五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823号 2015-12-16

胡珂等与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胡珂等35人以其在石化所的交易平台上进行石油化工产品现货挂牌交易,石化所的现货交易模式违反相关规定为由,请求确认上述交易行为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无效,判令石化公司返还其因交易行为所投入的全部资金。由于石化所无期货经营业务资质,其所进行的交易活动不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货交易,故本三十五案不属于期货交易纠纷,胡珂等35人上诉认为应依照其诉求确定案由,本三十五案纠纷为期货交易纠纷理据不足。 石化所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三十五案诉讼标的额均未超5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三十五案具有管辖权。至于石化所的现货挂牌交易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等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本三十五案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作审查。 综上,胡珂等35人请求裁定本三十五案由原审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将本三十五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837号 2015-12-16

胡珂等与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胡珂等35人以其在石化所的交易平台上进行石油化工产品现货挂牌交易,石化所的现货交易模式违反相关规定为由,请求确认上述交易行为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无效,判令石化公司返还其因交易行为所投入的全部资金。由于石化所无期货经营业务资质,其所进行的交易活动不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货交易,故本三十五案不属于期货交易纠纷,胡珂等35人上诉认为应依照其诉求确定案由,本三十五案纠纷为期货交易纠纷理据不足。 石化所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三十五案诉讼标的额均未超5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三十五案具有管辖权。至于石化所的现货挂牌交易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等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本三十五案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作审查。 综上,胡珂等35人请求裁定本三十五案由原审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将本三十五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838号 2015-12-16

胡珂等与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胡珂等35人以其在石化所的交易平台上进行石油化工产品现货挂牌交易,石化所的现货交易模式违反相关规定为由,请求确认上述交易行为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无效,判令石化公司返还其因交易行为所投入的全部资金。由于石化所无期货经营业务资质,其所进行的交易活动不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货交易,故本三十五案不属于期货交易纠纷,胡珂等35人上诉认为应依照其诉求确定案由,本三十五案纠纷为期货交易纠纷理据不足。 石化所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三十五案诉讼标的额均未超5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三十五案具有管辖权。至于石化所的现货挂牌交易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等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本三十五案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作审查。 综上,胡珂等35人请求裁定本三十五案由原审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将本三十五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806号 2015-12-16

朱桂仪与唐四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014年3月13日,朱桂仪收取唐四出资的30000元款项,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足以认定。而对于2014年7月8日的10000元出资款,朱桂仪提出是在无足够现金给付唐四情况下出具了收条,本院评述如下:一方面、按日常生活经验,收条是指收到交来的钱或物,写给送交者的凭据,如因朱桂仪支付唐四款项时资金不足,应出具欠条,而不应出具收条。另一方面,从证据的角度,虽然朱桂仪在短信中提出唐四只有30000元出资,但唐四并未做出肯定或否定应答,朱桂仪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否认唐四未出资的事实,故朱桂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朱桂仪提出无足够现金给付唐四情况下出具了收条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因此,在唐四持有40000元收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唐四的出资金额为40000元。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委托理财面向具有较高风险的期货金融市场,接受理财委托时承诺仅量“不亏本”,是朱桂仪作出自愿承担唐四出资本金以下的亏损风险的意思表示。因此,不管“不亏本”是否属于保底条款,朱桂仪均应补足唐四的40000元出资金额。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26日期间,朱桂仪接受唐四出资委托进行期货交易,资产账户亏损事实客观存在,但唐四听信朱桂仪“不亏本”承诺,而不预计投资亏损风险也存在一定过错,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亏损是因朱桂仪的过错造成,故在期货交易亏损的情况下,朱桂仪返还唐四40000元出资款后,再计算唐四的利息损失有失公允。 朱桂仪陈述2014年4月15日、5月1日,根据唐四委托共计向贺邦海支付13000元及2014年7月8日支付唐四2000元的事实,唐四不予认可,朱桂仪又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认定朱桂仪只返还唐四21300元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本案中,朱桂仪本人设立的期货账户交易明细,朱桂仪有权向设立账户中衍期货有限公司调取,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范围,故朱桂仪提出申请调取证据不予许可,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朱桂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但判令朱桂仪返还唐四40000元出资款,再计算唐四的利息损失欠妥,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243号 2015-12-16

陈志芬与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再审认为:2011年11月11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发(20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载明:“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其中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2011年12月14日,深圳市委宣传部作出的深宣通(2011)50号《关于成立深圳文交所艺术品权益拆分业务善后工作小组的通知》载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做好深圳文交所艺术品权益拆分业务有关善后工作,经市文交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领导同意,决定成立善后小组……善后小组要按国务院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善后工作方案,经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积极、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文交所艺术品权益拆分业务遗留问题,促进文交所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陈志芬以文交所长期停牌并对投资者权益账户进行冻结的行为使其遭受了经济损失,而善后小组作出的善后安排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文交所赔偿其因此所受到的损失,陈志芬起诉请求的事项属于文交所艺术品权益拆分业务遗留问题,根据上述决定和通知,应由善后小组妥善处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系属行政机关履行市场监管政府职能性质,而对各类投资主体的利益协调、权益保障也是清理整顿活动的延伸,可不从政府职能整体内容中分离出来。故二审裁定认为案涉纠纷具有行政管理性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无不当。至于陈志芬另案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对陈志芬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予以受理等问题,均与本案应否受理的问题无逻辑上的必然联系。陈志芬因文交所艺术品权益拆分业务遗留问题所产生的相关纠纷,可向善后小组申请解决。 综上所述,陈志芬起诉请求的事项具有行政管理性质,陈志芬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维持。陈志芬的申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65号 2015-09-18

陈志芬与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再审认为:2011年11月11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发(20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载明:“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其中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2011年12月14日,深圳市委宣传部作出的深宣通(2011)50号《关于成立深圳文交所艺术品权益拆分业务善后工作小组的通知》载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做好深圳文交所艺术品权益拆分业务有关善后工作,经市文交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领导同意,决定成立善后小组……善后小组要按国务院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善后工作方案,经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积极、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文交所艺术品权益拆分业务遗留问题,促进文交所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陈志芬以文交所长期停牌并对投资者权益账户进行冻结的行为使其遭受了经济损失,而善后小组作出的善后安排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文交所赔偿其因此所受到的损失,陈志芬起诉请求的事项属于文交所艺术品权益拆分业务遗留问题,根据上述决定和通知,应由善后小组妥善处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系属行政机关履行市场监管政府职能性质,而对各类投资主体的利益协调、权益保障也是清理整顿活动的延伸,可不从政府职能整体内容中分离出来。故二审裁定认为案涉纠纷具有行政管理性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无不当。至于陈志芬另案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对陈志芬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予以受理等问题,均与本案应否受理的问题无逻辑上的必然联系。陈志芬因文交所艺术品权益拆分业务遗留问题所产生的相关纠纷,可向善后小组申请解决。 综上所述,陈志芬起诉请求的事项具有行政管理性质,陈志芬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维持。陈志芬的申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65号 201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