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健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健在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且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且属刑法所规定的“入户抢劫”;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欲于夜间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也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健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健虽已构成盗窃罪,但情节轻微,且在实施所指控的第二起盗窃时,因故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依法也应当免除处罚。故对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健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吴健的各犯罪事实、手段、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523刑初547号 201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