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元与徐治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阳元是否应当返还或者赔偿上诉人涉案汽车的问题。具体判析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本案中,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阳元是否应当返还或者赔偿上诉人涉案汽车,属于二审程序新增的独立诉讼请求,并且被上诉人阳元认为,上述汽车已由上诉人卖给了被上诉人,并且签订了买卖合同,未同意请求由本院一并处理。二审本案查询期间,上诉人也表示惠城区法院已经另案受理了关于涉汽车还返或赔偿的纠纷,目前正在审理。据此,对于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阳元是否应当返还或者赔偿上诉人涉案汽车,本院不予处理,上诉人应另行途径解决。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245号 201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