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灵谷塑料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诚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所属领域:不当得利返还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货物,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价款,因被告申请破产清算,原告依法申报债权。原告申报债权225360元,但申报材料仅有设备购货合同一份、货运反馈单一份、发票四张,申报材料未充分证明其债权数额。因被告诚丰公司会计记账错误,即在应付款项中将未付原告173220元记为已付,应付只记52140元,导致被告申请破产清算后,在破产审计时和确认债权过程中,诚丰公司破产管理人仅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52140元。现原告在诚丰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提起债权异议诉讼,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交金额512292元,被告付款286932元,未付225360元,减去诚丰公司破产管理人已确认原告债权52140元外,尚有173220元债权未被确认。该笔债权应作为补充申报债权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793号 20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