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汽车城有限公司与张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为以房抵债合同,原、被告抵债的房屋为在建工程,虽办理了网签手续和预告登记,但原告并未将本案诉争的房屋实际交付给被告,也未为被告办理房产证,该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仍属于原告财产,因本院已裁定宣告原告破产,该房屋应确定为破产财产。原、被告之间的清偿行为因房屋所有权未转移及本院宣告原告破产而未实施终了,法律上已无继续履行之可能,故无撤销或确认无效之必要,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方便处置破产财产,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撤销本案诉争15套房屋网签手续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镇经商初字第00099号 20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