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茂公司、林正茂、纪贤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厦门市吉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07764.13元,数额较大,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共计人民币107764.13元;被告人林正茂、纪贤仁作为被告单位厦门市吉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判处刑罚。被告单位厦门市吉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正茂、纪贤仁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正茂、纪贤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可认定被告单位厦门市吉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单位厦门市吉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正茂、纪贤仁依法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林正茂、纪贤仁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厦门市吉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闽0211刑初771号 201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