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宏腾佳味食品有限公司与曹绍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3年,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之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再领取工资,虽然被告于2014年2月提出离职,但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12月31日终止,被告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收回的货款167846元,被告收货款的行为是工作内容之一,欠货款的不是被告,按合同约定年终时原告应对被告收回的货款进行核对、考核,未收回的货款与被告离职间的关系及该款是否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亦未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1402民初708号 2016-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