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隆与郑聪,张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重庆市江北区,各方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原、被告任何一方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江北区,陈隆举示的借条上也无任何记载,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重庆市江北区,故本案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鉴于陈隆举示的借条上,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但考虑陈隆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故本案可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江法民初字第13863号 201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