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中战与詹保发、任道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本案中,被告詹保发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豫R×××××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分别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原告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原告何中战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1.医疗费:经核对医疗费票据,原告为治疗共花费15947.46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治疗48天,按每天30元计算为1440元;
3.营养费:按每天30元计算48天为1440元;
4.护理费:按每天70元计算48天为3360元;
5.误工费:从原告受伤之日(2015年11月5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2016年4月19日)为166天,按每天70元计算为11620元;
6.残疾赔偿金:原告系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按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计算12年的10%为13023.6元;
7.精神抚慰金:原告伤残给其精神造成较大伤害,故应获得一定的精神赔偿,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及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精神抚慰金确定为5000元;
8.交通费: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2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何中战在事故中各项损失合计52031.06元,由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项下赔偿43203.6元(医疗费用限额内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内33203.6元),下余8827.46元,由中华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车辆保险已足以赔付,故被告詹保发、南阳新时代公司、任道娃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詹保发已垫支的11800应由被告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支付给被告詹保发。故被告阳光财险南阳支公司应共计赔偿原告何中战31403.6元,支付被告詹保发118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应共计赔偿原告8827.46元。超出上述范围的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南阳新时代公司、中华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1329民初1137号 201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