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湘与被告谷月启、资兴市区肉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谷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资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资兴市公安局已于当日对被告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现被告谷某某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被告谷某某向原告陈小钗等人的借贷行为,系资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范围。依照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系非法集资犯罪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等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资民二初字第832号 201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