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
根据涉案文章在《北京青年报》上刊载时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吴琳琳是涉案文章的作者。结合北京青年报社提交的其与作者吴琳琳签订的《聘用合同》及《聘用合同续订书》、《协议》,可以认定吴琳琳自2010年1月1日至文章发表之日在北京青年报社工作。涉案文章系吴琳琳在职期间所创作的职务作品,依据其与北京青年报社签订的《协议》,可以认定北京青年报社享有涉案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依据北京青年报社出具的《授权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北青网合法取得了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被告中金融认证中心未经原告北京青年报社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即在其主办和经营的“电子银行网”上刊登了原告享有权利的文章,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被告有关涉案文章为时事性新闻或文章的辩论意见,本院认为,时事性文章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客观事实,而涉案文章则表达了作者对相关事实、问题的选择和解读,在结构和言辞上体现了作者的构思和表达,并非仅对客观事实的简单描述,故不属于时事性文章。被告有关原告所有作品不受保护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主张其已删除了涉案文章,原告亦予以承认,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电子银行网”上侵权文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
在具体经济损失数额方面,鉴于原告北京青年报社未就其实际损失或被告中金融认证中心的违法所得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将参考涉案作品独创性程度、字数、被告中金融认证中心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并参考作品稿酬标准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对于原告北京青年报社主张的合理支出,本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公证的文章数量等要素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2民初19010号 201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