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张芳金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为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1月8日,张芳金与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该案涉职务技术成果是张芳金在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工作期间,由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组织开展完成的。由于两原审被告均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科技路39号,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广东省××南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粤19民辖终765号 2017-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