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婷婷与被告塔思丽(福建)实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联营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公司营运
【法院观点】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丁婷婷与被告塔思丽公司之间的联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认定有效。双方在联营合作期限届满后,对账目作出核算,被告塔思丽公司确认欠款124832.45元。原告合理催告后,被告拖欠款项,应承担偿付款项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逾期付款损失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塔思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晋民初字第12096号 201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