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诉周光垒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聚众斗殴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光垒伙同他人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周光垒系积极参与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光垒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光垒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1822刑初48号 201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