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克华与李银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由此可见,自留地本质上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虽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但没有颁发相关证书,权属不明,本案实质上是对土地使用权属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对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苏0312民初3794号 201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