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航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建筑工程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要式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转让须达成合意,并征得第三方的同意,三方重新签订合同。本案中,上诉人仅依案外人镇江四建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部分工程款,进而主张其已将与被上诉人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至案外人镇江四建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原审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建设施工工程合同关系,并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其向上诉人主张给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应予支持。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案外人镇江四建公司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未通知镇江四建公司参加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以委托镇江四建公司负责工程实施及工程款结算工作为由,主张免除自己对被上诉人的合同给付义务,没有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中航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7)苏11民终347号 2017-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