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信托投资公司玉林市办事处、广西玉林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证券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案涉交易系场外交易,交行广州证券作为最初付款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被上诉人仅是承接了交行广州证券的债权,并非是最初付款一方,因此其住所地不能视为合同履行地。交行广州证券当时的住所地在本市××区××号,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在广州市越秀区,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对合同履行地认识有误而致选择错误法院诉讼,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的上诉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粤01民辖终2669号 201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