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诉董某、霍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刘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霍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武某、乘人姚丽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原、被告双方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正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的请求、举证情况,本院核定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
1、医疗费5712.4元:原告武某自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27日住院治疗21天,花医疗费4200.46元。原告刘某自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9日住院治疗2天,花医疗费1511.94元,总计5712.4元,有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诊断、医疗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2、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原告武某自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27日住院治疗21天,参照《吉林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中伙食补助费100元/天的计算标准,计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100元(100×21),原告刘某诉求中没有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此原告的伙食补助费总计2100元,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3、护理费2853.84元:护理人员原则上按一人计算,非医护人员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行业”的误工标准以124.08元/天计算,计得原告武某护理费为2605.68元(124.08×21),计得原告刘某护理费为248.16元(124.08×2),总计2853.84元。
4、误工费2853.84元:原告武某于2015年8月7日发生事故后在扶余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8月27日,住院21天,误工时间依法应计算21天。原告武某是城镇户口,从事货物装卸工作,主张按照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某住院治疗2天,误工时间依法应计算2天,原告刘某是司机,没有提供因伤工资减少的证明,可以参照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原告武某误工费2605.68元,原告刘某误工费248.16元,总计2853.84元。
上述损失合计13520.08元,原告的请求超过本院核定的损失,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有:原告武某的护理费2605.68元、误工费2605.68元,原告刘某的护理费248.16元、误工费248.16元,该数额没有超过交强险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武某5211.36元、赔偿原告刘某496.32,总计5707.68元。
属于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有:原告武某的医疗费4200.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原告刘某的医疗费1511.94元,该数额在交强险有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以内,因本起事故有另一受害人姚丽,三人医疗费用总额超出10000元限额,故应当按照各受害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原告武某2020.67元,原告刘某484.91元,总计2505.58元。
本次事故中,原告刘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霍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于原告武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4279.79元,由被告霍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283.94元.由于原告刘某和被告董某是雇佣关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董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995.85元。对于原告刘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1027.03元,应由被告霍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08.11元。原告刘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董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霍某造成其人身损害的,原告刘某可以请求第三人霍某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董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第三人和雇主之间是不真正连带之债,原告刘某只能选择向一方主张权利,而不能要求被告董某和被告霍某同时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武某、刘某相对于车辆来说,并非车外人员,而是车内人员,故原告请求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武某、刘某的损失为8213.26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5707.68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2505.58元),被告霍某应赔偿原告武某、刘某的损失为1592.05元,被告董某应赔偿原告武某的损失为2995.8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吉0781民初282号 201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