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海玲与王洪宝、洪连吉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应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还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问题。被上诉人提起赔偿的请求是基于在受雇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伤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洪某某依法有权选择自认为对自己有利的方式来主张权利,且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对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的事实不持异议,因此,本案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无不当。故二上诉人提出的此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右锁骨脱位损害骨折伤情与翻车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2015年6月15日洪连吉在虎林市红十字医院拍摄X光片,诊断为:右肩关节骨质、形态、密度、间隙未见异常。因洪某某发现右胳膊不能动,2015年6月17日上诉人王某某带被上诉人到虎林市人民医院拍摄X光片检查,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2015年6月17日上诉人送原告至林口县奎山骨伤医院住院治疗,奎山骨伤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右肩锁关节脱位,行右肩锁关节内固定手术。洪某某在虎林市红十字医院拍摄X光片并非住院进行系统的治疗,摔伤当时的X光检查没有拍到受伤的部位,X光检查不能证明洪某某当时并无骨折。上诉人仅以骨折确诊在摔倒后三日内、摔伤当时的X光检查没有发现骨折就认为骨折与翻车摔倒不存在因果关系,对其主张,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同时,一审法院已经向上诉人释明,上诉人拒绝对被上诉人伤情与翻车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申请法医学鉴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司法鉴定书是否应该采信问题,经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庭审中,对一审法院委托鸡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双方均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故二上诉人提出的此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书计算的误工费是否多计算了3个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2003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一审法院计算误工费时间正确,二上诉人提出的此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岳某某、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偿,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黑03民终1038号 2016-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