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信祥与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的涉及抚松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凤花、苗志刚、苗露、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系列案件,存在高利借贷个人存款、一房多卖、重复抵押、先卖房后抵押、先抵押后卖房等行为,上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吉0621民初2017号之一 201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