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与庞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如双方离婚,四个婚生子女由谁抚养及抚养费如何承担。
一、关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界限。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在双方共同生育长女庞某2和次女庞某3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可认定原、被告的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虽然共同生育了四个子女,但在家庭生活中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而时常发生争吵,事后又没有进行夫妻感情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原告自××××年11月离开被告回娘家居住,后与太平镇六礼村委会新坡村村民陈哉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之规定,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达四年多,分居期间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二、关于四个婚生子女由谁抚养及抚养费如何承担。原、被告分居生活期间,四个婚生子女均由被告及其母亲照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之规定,考虑到四个婚生子女长期跟随父亲(被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且被告没有不适宜抚养小孩的情形。故原告主张四个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依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另,考虑到被告系轻微弱智人士,且目前无从事工作及经济收入,被告有固定工作及经济来源,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抚养费可由被告自行承担,故原告主张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予以支持。
另,户籍迁移属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业务范围,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处理范围,故原告诉请法院行文通知派出所将原告户口从庐山村被告家迁回原告父母(卢进农)家,不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庞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2)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粤0811民初393号 201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