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翁丽珍、王光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与翁丽珍、王光富、嘉和实业公司签订的《广东发展银行贷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均应确认有效。广发银行杭州分行按约发放借款,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翁丽珍未能按约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广发银行杭州分行有权依约宣布提前收贷,故其要求翁丽珍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广发银行杭州分行同时主张罚息、复利及违约金欠妥,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对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另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广发银行杭州分行有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王光富、嘉和实业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嘉和实业公司抗辩其应就翁丽珍、王光富先行履行的不足以清偿部分或就先行执行抵押物的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广东发展银行贷款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无论物保是乙方提供的还是丙方提供的,甲方有权选择追偿顺序和执行顺序”,该约定系双方对人保和物保作出了特别约定,故本院对嘉和实业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但王光富、嘉和实业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翁丽珍追偿。被告翁丽珍、王光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杭下商初字第00080号 201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