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慧、周某某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大塘角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新路村委会是否应对涉案的土地补偿款承担支付责任的问题。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地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张慧、周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大塘角组,是大塘角组村民,均具有大塘角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大塘角组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张慧、周某某要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大塘角组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发放上述款项,该分配方案剥夺了张慧、周某某应当享有的土地补偿款,构成直接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足以导致全部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大塘角组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本院认为,新路村委会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其理由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由此可见,村民小组的有无和设立由村委会决定,村委会对村民小组在事关全体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上(诸如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具有一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本案中,新路村委会没有对大塘角组发放土地补偿款项尽到合理的监督、指导之责,主观上虽无与大塘角组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意思联络和侵权故意,但客观上放任了大塘角组的违法分配行为,主观形态上属于过失;2.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新路村委会作为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其有义务保障符合分配条件的村民获得应有的补偿款,但事实上其未尽到所有权人的管理之责;3.不管是基于对大塘角组分配土地补偿款项怠于监督和指导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还是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疏于管理之责,新路村委会的行为均不足以单独导致本案全部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新路村委会的行为与大塘角组的直接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讲存在明显差异。综上,从适度倾斜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审判理念出发并结合衡平原则,本院认为新路村委会宜在其过错大小范围内对土地补偿款的给付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具体责任的大小,本院将根据个案的情形予以确定。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上诉人新路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长中民未终字第07008号 201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