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兴达运输车队与董小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公司营运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兴达车队车辆合作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恪守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协议已明确约定费、税的缴纳,原告有权先行购买后向被告追偿,现原告为被告代付了粤A×××××车辆2010年、2011年年票共1960元;2009年至2015年保险费共计19604.4元,合计21564.4元,因无证据证实被告已向原告偿还了以上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年费、保险费共21564.4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合作期间,被告应每月支付原告综合服务费4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合理合法,但因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三年,即双方合作期间为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上述费用至2016年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综合服务费共1440元(40元/月×36月)。
关于原告要求法院判令本案粤A×××××号牌登记所有人过户至被告名下,该车车价3000元,因车辆过户是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原告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仅支持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将涉案车辆过户至被告名下;对于车价、车辆迁出费的承担问题,原告的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己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粤0111民初3055号 2016-10-13